12.6 室外电气线路


12.6.1 引入危险性建(构)筑物的1kV以下低压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宜全长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,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、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。
    2 当全线采用电缆埋地有困难时,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,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,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式要求,但不应小于15m。
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L
    式中:L——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(m);
              ρ——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(Ω·m)。
    3 在电缆与架空线换接处应装设避雷器。避雷器、电缆金属外皮、钢管和绝缘子的铁脚、金属器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,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。
12.6.2 引入黑火药生产厂房的1kV以下低压线路,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应全长采用铜芯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。
12.6.3 与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,严禁穿越、跨越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。当在危险品生产区或危险品总仓库区围墙外敷设时,2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(构)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5m。
12.6.4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20kV及以下的高压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。当采用架空敷设时,其轴线与危险性建(构)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与1.1级危险性建(构)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档距的2/3,且不应小于35m;
    2 与1.3级建(构)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.5倍。
12.6.5 当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架空敷设1kV以下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时,其轴线与1.1级、1.3级建(构)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.5倍,与生产烟火药和干法生产黑火药建(构)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5m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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